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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面提升數據價值
賦能業務提質增效
【專題 | 「數字經濟」我國數字經濟規模_我國數字經濟發展現狀及趨勢】
作為我國首個把數據要素上升到社會生產要素頂層制度的文件,《意見》為我國數據生產、流通、運作作出了制度安排,為規范、有序、有效開發利用數據、發展數字經濟提供了制度保障。《意見》的出臺恰逢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閉幕,并與前段時間中共中央、國務院印發的《擴大內需戰略規劃綱要(2022—2035年)》形成政策合力,對于進一步激活數據要素潛能,不斷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具有重要作用,將讓數據這一要素資源真正“活起來、動起來、用起來”。
建立數據產權結構性分置制度,是激活數據要素價值的基本前提。數據產權制度是數據時代最重要的制度安排,是建立數據規則的邏輯起點。在數據生產、流通、使用等過程中,個人、企業、社會、國家等相關主體對數據有著不同利益訴求,且呈現復雜共生、相互依存、動態變化等特點,傳統權利制度框架難以突破數據產權困境。《意見》創新數據產權觀念,淡化所有權、強調使用權,聚焦數據使用權流通,創造性提出數據資源持有權、數據加工使用權、數據產品經營權“三權分置”的數據產權制度框架,以此解決數據要素市場建設過程中遇到的數據權屬、發展與安全、市場主體與個人權益等一系列問題。
要完善數據信息中心與數據管理平臺。個人用戶可通過平臺管理個人數據,實現數據的私密保護和有償分享,企業數據也可在平臺中使用并發揮數據效用最大化,在維護數據所有權和隱私權的基礎上實現數據三權分離;加快推動數據小范圍試點工作。厘清數據要素的權力范圍,形成標準化的流程并進行大范圍推廣。
構建靈活高效的數據要素流通體系,激活數據要素價值的重要途徑。數據的使用價值高度依賴應用場景、規模質量和多源融合,流通才能創造出更大價值。通過流通交易可以鼓勵市場主體逐步探索和完善數據定價體系,用市場化的手段合理評估和量化數據的經濟貢獻,真正釋放數據資源的內在價值。《意見》從流通規則、交易市場、服務生態等方面加強數據流通交易頂層設計,建立數據流通準入標準規則,探索開展數據質量標準化體系建設,構建多層次市場交易體系。
基礎較好的領域及行業要不斷探索流通模式和技術手段創新,如政務數據共享交換、互聯網平臺數據流通利用、工業互聯網協同研發及供應鏈管控等,初步形成細分領域數據流通形態;探索建立數據要素操作系統,向下對接各類數據工具、數據資源,向上可以對接各業務平臺,以此推動數據低成本、高效率的流通和交易。
建立規范主體權益的數據要素收益分配制度,激活數據要素價值的激勵保障。數據要素收益分配是數據要素市場中各主體關心的核心議題,需要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,加強政府的主體責任,結合數據許可等法律方式、數據稅收等經濟方式,合理分配數據收益,實現利益共享和合作共贏。《意見》顛覆了通過產權來確定權益的傳統分配觀念,在初次分配階段,明確推動數據要素收益向數據價值和使用價值創造者合理傾斜,在二次和三次分配階段,重點關注公共利益和相對弱勢群體,防止和依法規制資本在數據領域無序擴張形成市場壟斷等風險。
要深入研究數據價值鏈各個主體貢獻度的模型,例如建設數據要素定價算法及要素收益分配平臺,對數據價值鏈各主體的貢獻度進行量化評估,從而作為收益分配的基本標準;引入市場機制,允許數據價值鏈各個環節進行競爭,動態調整收益分配機制,以此激發各類主體參與數據要素市場的積極性。
全面管控數據全生命周期安全過程,激活數據要素價值的底線原則。完善的數據要素安全治理制度是數據要素大規模供給、市場化流通和創新性利用到重要保障。目前,依然存在由于缺乏數據安全意識而導致的數據泄露的隱患,嚴重危害網絡安全、國家安全。《意見》提出了底線可守的數據要素安全治理制度,推動企業自律、政府監管與市場調節形成合力,這就像給數據設置了“紅綠燈”。
今后在監管方面,可以設置專門的數據監管機構,增強數據流通的事中和事后監管,完善數據監管的信息公開機制。在技術手段方面,可以利用區塊鏈、共識機制、加密計算、隱私計算等技術,建設企業間的合作聯盟,從技術上實現數據留痕可溯,讓數據在隱私保護基礎上有序流通。
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,“加快發展數字經濟,促進數字經濟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,打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數字產業集群”。充分發揮我國海量數據規模和豐富應用場景優勢,才能激活數據要素價值,才能讓全民共享數字經濟發展紅利。這就要求我們貫徹落實好《意見》,在數據運用過程中,注重探索實踐、注重創新創造,不斷豐富各方面制度體系和配套政策,中國數字經濟必將迎來更為廣闊的藍海。
作者:齊旭 來源:中國電子報、電子信息產業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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